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中(含中职)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大体相当原则,统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起步之年,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总体要求,科学制订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2016年招生计划,及早部署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要健全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宣传工作,按照普职大体相当的要求,切实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使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都能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中等职业学校要分别应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中小学生学籍信息接续工作,并切实做好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与技工学校系统信息对接工作。对于希望升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初三分流学生,可通过开设职业课程,或与中等职业学校合作等方式实行春季招生,待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学籍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二、深化改革创新,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招生规模

     加强东西部对口支援,东部地区要充分发挥职教集团、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优质教育资源的带动作用,鼓励学校增加面向中西部地区跨省招生计划,为中西部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学生提供更多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的机会。对口支援学校要积极在联合招生、校企合作、互派教师、共建专业、资源共享等方面加强对接,带动受援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质量,增加提供职业教育的能力。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扶贫开发部门,把贫困家庭子女接受职业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安排专项招生计划并落实学校。各地和有关中等职业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继续做好新疆、西藏内职班招生工作。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县镇普通高中的帮扶力度,着力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中考招生录取政策,保障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三、加大监管力度,实行阳光招生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招生专业等基本情况进行严格把关,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确保具有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对违规招生、办学秩序混乱、资助和免学费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要视情节予以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招生开始前,分别公示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未经公示的学校不得招生。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异地分校、办学点。严禁在招生过程中搞区域间、学校间生源封锁和地方保护,严禁初中学校教师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在招生过程中向中等职业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招生虚假不实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严禁公办普通高中超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本部门官网上公布。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监督举报电话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分别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建立有效机制,加大工作力度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统一部署,形成工作合力。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秋季招生补录时间,原则上截至到11月10日。继续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月报告制度,各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于7至11月的每月10日前分别向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招生录取进展情况。

 

    各地要精心组织、扎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纸媒和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国家“十三五”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建设现代职教体系和逐步分类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等政策措施,使国家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指导各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好校园开放日、政策咨询会、宣讲会等活动,确保2016年招生工作有序开展、有效推进。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